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5034號
TNDV,100,司促,25034,2011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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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5034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非訟代理人 王昭銘
債 務 人 洪黄秀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叁仟叁佰貳拾陸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貳佰捌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四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聲請人原名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蒙金管會
   核准與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並以建華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銀行,合併後存續銀行並更名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陳明。
  ㈡緣相對人洪黃秀蘭於民國91年08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15萬
   元,借期、利率、約定繳息日等有短期循環融資契約書可
   查;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或本息時,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
   還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照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部分照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㈢因相對人未依約繳款經催討後,至今相對人尚欠聲請人16
   3,326元及利息、違約金。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便
   ,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
   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此致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庭公鑒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
 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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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