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4612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非訟代理人 郭秀琪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楊明春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至第五一 一條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 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三條第一項、第五 0九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戶籍設 於臺南市南區戶政事務所,故債務人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 送達之,依首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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