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4534號
TNDV,100,司促,24534,2011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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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453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盧玟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玖佰零貳元,及
  其中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盧玟伶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
    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
    :Visa。債務人至100年9月3日止累計135,095元正未給
    付,其中56,287元為消費款;75,208元為循環利息;3,
    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盧玟伶於93年10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元,
    約定自93年10月29日起至94年10月2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
    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
    借據為證。又依據貸款申請書規定:『立約人(即債務人
    )同意授權貴行(即聲請人)依立約人借款當時之信用狀
    況核定及填載之。立約人同意貴行得依立約人信用狀況
    隨時調整借款額度』,故債權人於債務人繳款狀況正常
    下可調整其借款額度。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
    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
    到期,債務人至100年9月3日止累計63,807元正未給付
    ,其中29,742元為本金;33,579元為利息;486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
 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24534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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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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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盧玟伶  │100年9月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56287 │     │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盧玟伶  │100年9月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25%│
│  │29742 │     │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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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