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3433號
TNDV,100,司促,23433,2011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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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3433號
債 權 人 許秀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鈺珠林海瑞、林聖傑、林雅惠發支
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債務人陳鈺珠林海瑞、林聖傑、林雅惠之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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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