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3433號
債 權 人 許秀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鈺珠、林海瑞、林聖傑、林雅惠發支
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債務人陳鈺珠、林海瑞、林聖傑、林雅惠之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