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3254號
TNDV,100,司促,23254,2011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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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325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謝若湘即謝佩吟
債 務 人 謝建寶
債 務 人 蔡詠湄即蔡秀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柒仟陸佰叁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三
  六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原為「臺灣銀行」,92年7月1日起變更組織為「
    股份有限公司」,全名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按法人組織變更,其法人人格之存續不受影響,原屬「
    臺灣銀行」之權利義務,由變更後之「臺灣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繼續承受或負擔,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謝若湘即謝佩吟於民國91年至93年間邀同債務人
    謝建寶蔡詠湄即蔡秀惠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
    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4筆,共計新臺幣117,000元整
    ,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還款方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退
    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48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
    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
    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
    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
    ,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
    計違約金。
  (三)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
    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謝若湘即謝佩吟
    就讀學校畢業後自民國100年4月1日起未依約履行,計
    尚欠本金新臺幣97,630元及自民國100年4月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366%計算之利息和自民國100年5月2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謝
    建寶、蔡詠湄即蔡秀惠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
    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
    令,實為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
 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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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