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3072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君澤
債 務 人 張育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捌佰貳拾伍元,及其中
新臺幣肆萬陸仟零貳拾壹元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零二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98年06月12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
用,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
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繳款日
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墊款日起給付按年利率百
分之18.98計算之利息及百分之1.02計算之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至100年03月05日結帳日止共積欠50,825元
整未按期給付,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
付責任,並應給付本金46,021元自民國100年03月06
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
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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