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3072號
TNDV,100,司促,23072,20110905,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3072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君澤
債 務 人 張育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捌佰貳拾伍元,及其中
  新臺幣肆萬陸仟零貳拾壹元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零二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98年06月12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
     用,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
     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繳款日
     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墊款日起給付按年利率百
     分之18.98計算之利息及百分之1.02計算之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至100年03月05日結帳日止共積欠50,825元
     整未按期給付,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
     付責任,並應給付本金46,021元自民國100年03月06
     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
 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1/1頁


參考資料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