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上易字第四一一一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九四四號,中
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
偵字第四三三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甲○○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二日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 刑七月,八十九年四月十八日經本院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九十年一月二日縮刑 期滿執行完畢。甲○○在桃園縣平鎮市○○路一三○號經營泡沫紅茶店,明知如 附表所示之劉若英年華等專緝中之「成全」等歌曲係如附表所示之滾石國際音樂 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享有著作權之錄音著作,猶基於意圖營利之概括之犯意,於 九十年三月五日晚上六、七時許起,在其所經營之上開泡沬紅茶店前路旁擺設流 動攤位,明知其販入如附表所示相同之光碟,係未經附表所示之著作權人滾石國 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授權或同意而擅自重製,侵害上開著作權人對於上開 錄音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之盜版音樂光碟,竟先後多次以每片新臺幣(下同)五十 元之價格,販賣交付予不特定之顧客,至當晚九時許,為大信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及捌捌陸陸有限公司之市場調查人員林裕獻發現,予以拍照存證,並立即通知桃 園縣警察局平鎮分局北勢派出所員警前往取締因而查獲,並扣得附表所示之劉若 英年華等專緝中之「成全」歌曲等之擅自重製之音樂光碟二百零四片。二、案經附表所示之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告訴及桃園縣警察局平鎮分局 報請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甲○○承認於右述時、地在陳列附表所示之擅自重製之音樂光 碟之攤位前,招呼客人及販賣所陳列之音樂光碟之事實,惟辯稱:伊在平鎮市○ ○路一三○號賣泡沫紅茶,前面騎樓賣CD的攤位是一名伊不認識,看起來十七 、八歲之男子所擺設,那名男子離開那個攤位一個多小時,有許多客人在攤位圍 觀CD,所以上前幫他招呼客人,有幫他賣了四、五片CD云云。經查被告於前 述時、地在陳列附表所示之擅自重製之音樂光碟之攤位前,販賣盜版音樂光碟予 二名女子時當場為告訴人大信唱片股份有限公司及捌捌陸陸有限公司之市場調查 人員查獲並報警處理一節,已據林裕獻於警局偵訊時陳述甚詳,而扣案之音樂光 碟均係侵害附表所示之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錄音著作之著作權之盜 版音樂光碟,此為被告所明知,並據附表所示之著作權人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 公司等公司之告訴代理人林裕獻、邱世民於警局偵訊時指訴甚詳,並有告訴人所 提出之附表所示之著作財產權人之營利事業登記證、經濟部公司執照影本各十二 紙、附表所示之錄音著作封面原本及查獲時拍攝之現場照片八紙附卷可稽,與附 表所示之擅自重製之音樂光碟二百零四片扣案為證。雖被告於警訊、偵查、原審 及本院審理時一再辯稱該陳列附表所示之音樂光碟之攤位非其所擺設,係他人所
擺設云云,惟被告既無法提供擺設該攤位之人之姓名、年籍、住居所等相關資料 供傳訊查證,且稱係二、三名其不認識之年輕男子所擺設,果如被告所稱前開攤 位係由其不認識之人所擺設,則被告在未經任何請託之情況下,替無親屬情誼關 係之人販賣攤位上陳列之貨品,顯不合常理。而證人即經通知趕往現場取締之北 勢派出所警員林金泉於原審調查時亦證稱:「是大信公司市調人員查獲該處有販 賣該公司享有著作權之盜版音樂CD,他們打電話報案,...,當時我在線上 巡邏,接獲通知趕往現場,到場後大信公司人員已經拍照存證,等我們前往處理 。(現場抓到幾名販賣盜版CD之人?)只有在庭之甲○○...」等語,被告 上開辯解顯係避重就輕之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 利而交付之規定,應依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論處。被告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 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而為,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 犯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於八十九年一月十二日因詐欺案件,經臺灣 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月,八十九年四月十八日經本院判決駁回上訴而確 定,九十年一月二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 查註紀錄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在卷可 稽,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依法遞加其刑。
三、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適用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刑 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 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規定,並審酌被告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 手段、智識程度、查扣之重製音樂光碟之數量、所生危害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 狀,量處有期徒刑三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擅自重 製之音樂光碟二百零四片,為被告所有,且係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 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經核認事用法並無不合,量刑亦屬妥適。被告 上訴意旨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炳雄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連 財
法 官 張 傳 栗
法 官 李 英 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倪 淑 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二、 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 交付者。
附表:
┌──┬─────────┬──┬─────────┬─────────┐
│編號│盜版音樂光碟片名稱│片數│侵害之音樂著作名稱│著作權人 │
├──┼─────────┼──┼─────────┼─────────┤
│一 │劉若英 年華等 │ │成全 │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
│ │ │ │ │限公司 │
├──┼─────────┼──┼─────────┼─────────┤
│二 │鄭秀文 眉飛色舞等 │4 │眉飛色舞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
│ │ │ │ │限公司 │
├──┼─────────┼──┼─────────┼─────────┤
│三 │許茹芸 花開等 │ │深淵 │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
│ │ │ │ │限公司 │
├──┼─────────┼──┼─────────┼─────────┤
│四 │范瑋琪 │4 │因為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
│ │ 范范的世界等 │ │ │限公司 │
├──┼─────────┼──┼─────────┼─────────┤
│五 │吳克群 │ │TOMORROW │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
│ │ TOMORROW 等 │ │ │司 │
├──┼─────────┼──┼─────────┼─────────┤
│六 │趙詠華 │ │明白 │新力乙○○○股份有│
│ │ 好久不見等 │ │ │限公司 │
├──┼─────────┼──┼─────────┼─────────┤
│七 │周杰倫 等 │ │星晴 │丙○○股份有限公司│
├──┼─────────┼──┼─────────┼─────────┤
│八 │陶晶瑩 愛缺等 │8 │愛缺 │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
│ │ │ │ │司 │
├──┼─────────┼──┼─────────┼─────────┤
│九 │陳曉東 │ │跑 │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
│ │ 天亮說晚安 等 │ │ │限公司 │
├──┼─────────┼──┼─────────┼─────────┤
│十 │V6 VERY BEST等 │8 │MADE IN JAPAN │艾迴股份有限公司 │
├──┼─────────┼──┼─────────┼─────────┤
│十一│林強 │ │向前走 │魔岩唱片股份有限公│
│ │ 二00一向前走等│ │ │司 │
├──┼─────────┼──┼─────────┼─────────┤
│十二│國語新歌風雲榜 等 │ │深淵 │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
│ │ │ │ │限公司 │
├──┼─────────┼──┼─────────┼─────────┤
│十三│中國娃娃 喔喔喔 │2 │發財發福中國年 │捌捌陸陸有限公司 │
├──┼─────────┼──┼─────────┼─────────┤
│十四│台語暢銷龍虎榜 │1 │飛龍在天 │大信唱片股份有限公│
│ │ │ │ │司 │
├──┴─────────┴──┴─────────┴─────────┤
│合計:二百零四片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