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80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子清
吳志蘭 33歲民.
上列被告等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檢
察官提起公訴。茲查被告施子清腦中風併右側偏癱,致其行動不
便、口語表達受損,終日臥床需人扶助以致不能到庭等情,有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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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九月五日診斷證明書一份在卷可憑,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
四條第二項之規定,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又被告吳志蘭
係大陸地區人民,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一日出境,有旅客入出境記
錄查詢在卷可佐,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五
條之一前段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於犯罪後出境,致不能到庭者,
法院得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依上揭規定,本件停止審判,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鍾邦久
法 官 黃堯讚
法 官 包梅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鄭梅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