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9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喬旋
選任辯護人 黃俊達律師
賴鴻鳴律師
蘇文斌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463
7號、第51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喬旋自民國壹佰年拾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羈押期間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喬旋因強盜等案件,前經受命法官訊問後,認其 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 、第3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 ,於民國100年5月6日為羈押處分而執行羈押,並於同年8月 6日起裁定延長羈押2月。查被告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加 重強盜罪嫌,屬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衡此所 涉罪責之重,堪認被告主觀上應有強烈之畏罪潛逃動機,同 案被告張承嗣供稱於警拘提前有不明人士示警,且本案雖經 警於被告住處執行搜索扣得95塊半普洱茶餅,然尚有77塊普 洱茶餅迄未起出,認有湮滅證據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 款之事由,非予羈押,甚難進 行未來之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經受命法官訊問後 ,本院認被告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 消滅,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請求准予被告交保停止羈押等語 ,難以採取。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10月6日起 延長羈押2月,羈押期間並禁止接見通信。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幸艷
法 官 鄭彩鳳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幸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