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1876號
TNDM,100,聲,1876,2011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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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87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郭忠鑫
被   告 潘賢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所犯槍砲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交之保證金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忠鑫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柒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郭忠鑫因被告潘賢文所犯槍砲案件,經依臺灣臺 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七萬元,繳納現 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茲以被告經合法傳喚、拘提均 拒不到案執行,顯有逃匿之情事,自應將其原繳納之上開保 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查:上揭情事業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收據一份、臺 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拘票各二紙、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化分局報告書二份 各件在卷可稽,前揭事實應堪認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 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卓穎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書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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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