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1832號
TNDM,100,聲,1832,2011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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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83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順鋒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00年度聲沒字第3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海洛因壹包(驗後淨重零點零玖公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後淨重零點伍貳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 收之;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 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 40條第2 項、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及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順鋒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送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於100 年7 月13日以100 年度戒毒偵字第84號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在案,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小包、甲基安 非他命1 小包,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2 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沒收銷燬之等語。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白色粉末1 包(驗後淨重為0.09公克), 係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99年度毒偵字第914 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扣得,扣案之白色晶體1 小 包(驗後淨重0.526公克),係同署檢察官偵辦99年度毒偵 字第1422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扣得,被告施用毒品案 件業經同署檢察官於民國100年7月13日以100年度戒毒偵字 第8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上開扣案之白色粉末、白 色結晶各1包,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驗結果分別含有第 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 院民國99年6月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1323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 驗鑑定書、民國99年9月2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13914號濫用藥 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紙在卷可稽(見99年度毒偵字第91 4 號偵卷第8頁、99年度毒偵字第1422號偵卷第26頁),足認 上開扣案物品確係違禁物無訛。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 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又直接包裝上開海洛因、甲 基安非他命所用之內包裝袋2個,無論依何種方式分離,包 裝袋內均有極微量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殘留而無法析離 ,應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 第2項規定,均沒收銷燬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廖明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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