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上附民字,100年度,1號
TNDM,100,簡上附民,1,2011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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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附民原告  台南市消防局義勇消防總隊第一大隊南門中隊
法定代理人 許福源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蔡麗珠律師
      謝凱傑律師
附民被告  黃永田
訴訟代理人 何朝棟律師
附民被告  葉朝嘉
上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三九七號背信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幸豔
                   法 官 蔡奇秀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怡青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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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