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0年度,1617號
TNDM,100,簡,1617,2011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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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161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水松
選任辯護人 黃慕容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
度偵字第8281號),本院受理後(100年度訴字第799號),被告
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
通常程序審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王水松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之行求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扣案新台幣壹仟元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補充:被告王水松於本院 審理時之自白外,餘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二、論罪科刑:
㈠、貪污治罪條例於100年6月29日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132 391號令修正公布第5、11、12、16條條文,並刪除第12-1條 條文,有關第11條、12條之條文修正僅係條次之修正而已, 惟就相關刑罰構成要件及法定刑均未變更,自不生新、舊比 較之問題,仍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判決時已生效之 法律。
㈡、核被告王水松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之行求賄賂罪。 又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之罪,情節輕微,而其行 求、期約或交付之財物在新台幣5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 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貪污治罪條例之 訂定,在於改造風氣,嚴懲重大之貪污。惟對於所得或所圖 得之財物為5萬元以下之行為,因情節較為輕微,避免處罰 過於嚴苛,期能以較輕之刑罰相繩,即能達到感化而防再犯 之目的,以免輕罪重罰之弊(最高法院87年度臺上字第1825 號判決參照)。查本件被告對員警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 求賄賂1.000元,未逾5萬元,且考量其犯罪情節尚屬輕微, 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又按犯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 減輕或免除其刑,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5項定有明文。本 件被告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賄賂警員之犯行,被告於 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是被告違背職務行求賄賂罪 部分,應依上開規定,遞減輕其刑(刑法第66條規定「有期 徒刑、拘役、罰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2分之1。但同時有免 除其刑之規定者,其減輕得減至3分之2」,另同法第71條第 2項規定「有2種以上之減輕者,先依較少之數減輕之。」,



是同時有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2項減輕其刑及同條例第11 條第5項減輕或免除其刑之減輕原因,依刑法第71條第2項規 定,當先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2項減輕其刑,再依同條 例第11條第5項遞減其刑,併此敘明)。
㈢、又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規定:「犯本條例之罪,宣告有期 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至宣告褫奪公權之期 間,該條例並無特別規定,自應依刑法第37條之規定定其應 宣告褫奪公權之期間。本件被告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 項之行求賄賂罪,並經本院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應依貪 污治罪條例第17條,併予宣告主文所示之褫奪公權。㈣、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經此教訓後,應知所警惕, 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 諭知緩刑2年,以勵自新。
㈤、扣案之新台幣1,000元,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經 供述在卷,應依法為沒收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貪污治罪條 例第11條第1項、第5項、第12條第2項、第17條,刑法第11 條、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判決 如主文。
四、本件判決係於檢察官表示求刑之範圍暨被告表明願受科刑之 範圍內處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均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奇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蕭伊舒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
對於第 2 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第 2 條人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公務員,就跨區貿易、投資或其他商業活動有關事項,為前二項行為者,依前二項規定處斷。
不具第 2 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三項之罪者,亦同。



犯前四項之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第 1 項至第 3 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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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