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撤緩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晴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
1727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0年度執聲字第123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莊晴嵐因犯竊盜罪,前經臺灣臺南地 方法院於民國99年7月21日以99年度簡字第1727號判決(偵 查案號:99年度偵字第8489號),處拘役50日,緩刑2年, 並於99年8月16日確定。竟於緩刑期內,即99年12月3日故意 犯竊盜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100年2月8日以100年度簡 字第215號判處拘役40日(偵查案號:99年度速偵字第511號 ),並已於100年3月7日確定;另又於緩刑期內,即100年3 月22日故意更犯竊盜罪,經臺灣高雄(聲請意旨誤載為臺南 )地方法院於100年6月14日以100年度簡字第3083號判處拘 役30日及有期徒刑3月(偵查案號:100年度偵字第10031號 ),並已於100年8月1日送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官分案 (執行案號:100年度執字第10020號)。受刑人所為,已合 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所定得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 撤銷等語。
二、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 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定 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莊晴嵐之戶籍地為「高雄市○○區○○路26號 」,且聲請人聲請時,受刑人並未羈押於臺南看守所或在臺 南監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在卷可稽。 復遍查卷內亦無任何資料足資證明受刑人現所在地或最後住 所地在本院管轄範圍內,是依上開條文規定,本院並無管轄 權,本件聲請尚有未洽,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包梅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淑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