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9年度,829號
TPDV,99,重訴,829,201109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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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829號
原   告 新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根川一男
訴訟代理人 吳麒律師
複代理人  江宜臻律師
複代理人  潘則華律師
被   告 產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阿涼
訴訟代理人 羅行律師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年九月十五日
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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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產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