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572號
上 訴 人 力武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蘭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訂
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1,0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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