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5428號
TPDV,99,訴,5428,20110906,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5428號
原   告 王駿騏
訴訟代理人 林坤賢律師
被   告 啟航影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偉群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2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股東關係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應行清算程序, 此觀公司法第26條之1規定,準用同法第24條至第26條規定 甚明。次按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 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 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79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啟航 影視有限公司(下稱啟航公司)業經臺北市政府於民國89年 5月20日以建商二字第89291465號函為解散登記在案,有原 告提出之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 被告公司即應行清算程序,而被告公司已選任邱偉群為清算 人,故而列邱偉群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進行本件訴訟,合 先敘明。
二、再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 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前段定有明文。而 該條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 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 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最高法院42年 臺上字第1031號判例參照)。經查,本件原告是否為被告公 司之股東,攸關原告對被告公司是否有身為股東之權利義務 關係,且原告主張其並未投資被告公司,其非被告公司之股 東,則原告對被告公司之股東權是否存在不明確,原告須否 履行股東義務即處於不確定之狀態,其在私法上之地位即有 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確認之訴予以除去,依上所 述,原告對此自有請求確認之法律上利益,其提起本件確認 之訴,於法即無不合。
三、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前於99年3月間得臺北行政執行處以99年3月23日北執 壬92年營所稅執特專字第00119700號函通知,稱原告乃被 告啟航公司之清算人,應限期自動繳納被告公司未納營業 稅云云,惟原告除於83年間曾受被告公司股東之一即訴外 人邱偉航之委託,製作「蓋世太保」-5個男生之專輯外 ,並無其他關係,更從未投資被告公司、繳納過股款或同 意擔任被告公司股東,亦未有承受其他股東出資額之情事 ,更從未出席被告公司股東會,且原告已於87年12月30日 將原姓名「王國亮」變更為現名「王駿騏」,如原告真為 被告公司之股東,則於被告公司在89年5月20日為解散登 記時,股東姓名應已變更為「王駿騏」,非繼續使用原名 「王國亮」,足證原告並非被告公司之股東,詎被告公司 竟擅將原告登記為公司股東,致原告遭併列課徵營業稅等 稅捐及罰鍰,並遭核發執行命令在案,客觀上自足以使人 認原告為被告公司股東,而使兩造間股東之法律關係是否 存在不明確,原告有無繳納營業稅之義務亦處於不確定狀 態,在私法上之地位即有受侵害之危險,且得以確認之訴 予以除去,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為此,爰依法 提起本訴等語。
(二)聲明: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股東關係不存在。二、被告啟航公司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
(一)原告之原姓名為王國亮,嗣於87年12月30日改名為王駿騏 ,而被告啟航公司於81年9月3日經臺北市政府建設局以建 一字第672817號函准予設立登記,被告公司股東姓名、出 資額分別為:邱偉航(100萬元)、張夏蘭(100萬元)、 黃心筠(100萬元)、陳英德(50萬元)、王駿騏(原名 王國亮、50萬元);嗣於85年8月10日經臺北市政府建設 局以建一字第85321729號函復被告85年8月9日補正申請書 ,准予被告公司申請增資、股東出資轉讓、改推邱偉航黃心筠陳英德為董事、仍推邱偉航為董事長、修章變更 登記在案,被告公司原股東張夏蘭出資額100萬元轉由新 股東陳莉玲、吳金花各承受50萬元,原股東黃心筠出資額 100萬元轉讓其中50萬元由股東邱偉航承受之,另增加資 本600萬元,合計資本1,000萬元,增加資本由原股東邱偉 航出資600萬元,至此,被告公司股東姓名、出資額分別 為:邱偉航(750萬元)、黃心筠(50萬元)、陳英德( 50萬元)、王駿騏(原名王國亮、50萬元)、陳莉玲( 50萬元)、吳金花(50萬元);復於87年6月15日經臺北



市政府建設局以建一字第87298776號函復被告87年6月8日 申請書,准予被告公司申請股東出資轉讓、改推邱偉群為 董事長、修章變更登記在案,被告公司原股東邱偉航出資 額750萬元,其中100萬元轉讓由新股東邱偉群承受之,至 此,被告公司股東姓名、出資額則分別為:邱偉群(100 萬元)、黃心筠(50萬元)、陳英德(50萬元)、王駿騏 (原名王國亮、50萬元)、陳莉玲(50萬元)、吳金花( 50萬元)、邱偉航(650萬元);又被告公司於89年5月18 日申請解散登記,並經臺北市政府建設局於89年5月20日 以北市建商二字第89291465號函予以照准,另被告公司已 選任邱偉群為清算人之事實,有原告之戶籍謄本在卷可據 ,並經本院向臺北市政府建設局調閱被告公司登記卷核閱 屬實,自可信為真實。
(二)原告原名為王國亮,於87年12月30日申請變更姓名為王駿 騏之事實,有戶籍謄本乙份在卷可證,而被告公司申請解 散登記之時間則為89年5月18日,惟被告公司登記卷內所 附股東同意書,仍係以原告之原姓名王國亮為之,有被告 公司登記卷可據,則原告如曾同意投資被告公司擔任股東 ,於被告公司申請解散登記時,原告既已變更姓名為王駿 騏,衡情應會以更名後之姓名進行公司解散之事宜,實無 仍以舊姓名簽署股東同意書之可能;又由被告公司股東之 一即訴外人陳英德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所證稱「我本 身不是股東,我是擔任被告公司的業務經理,我是跑業務 的,有分一點紅利,我知道我有被掛股東,但是沒有開過 會,我在89年就離職了。當時被告公司的主要經營者是邱 偉航,我當時在被告公司任職的時候,邱偉航叫我身分證 給他,他給我一點股份。我認識原告,他以前是外面的廠 商,是製作節目的,我以前跟原告碰過面。至於原告為何 會成為股東,我就不知道。我知道被告法定代理人邱偉群邱偉航的妹妹,被告法定代理人黃心筠邱偉航的太太 ,是他的股東,除了原告以外,其他都不認識。」等語( 見本院100年5月2日言詞辯論筆錄),足見原告所主張其 僅為被告公司之合作廠商,並不知悉曾投資被告公司,尚 屬可信。且被告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 任何書狀否認原告之主張,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認原告之 主張為可採信。
四、從而,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確認 原告與被告間之股東關係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杰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怡屏

1/1頁


參考資料
啟航影視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