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5405號
TPDV,99,訴,5405,201109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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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405號
上 訴人 即
原 告 游忠慶
游忠瑋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蔡富銓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對
於本院民國100年9月1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壹拾萬
玖仟伍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萬貳仟捌佰叁拾叁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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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