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002號
上 訴 人 力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崇仁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德商迪馬仕有限公司(DMS DynamicMic
ro Systems Semiconductor Equipment GmbH)間債務人異議之
訴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0年8月26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貳佰壹拾叁萬叁仟零肆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萬叁
仟貳佰柒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中具體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
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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