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320號
TPDV,99,訴,320,2011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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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20號
原   告 鴻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鼎禾
訴訟代理人 樊欣佩律師
      張瑞娟律師
複代理人  蔡芳諭
被   告 文蓓蓓
訴訟代理人 徐立信律師
複代理人  林威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年十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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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