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859號原 告 張堯棟訴訟代理人 蔡進良律師 江榮祥律師被 告 方美智訴訟代理人 徐邦舉 丁振發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年十月十二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5法庭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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