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破更一字,99年度,9號
TPDV,99,破更一,9,201109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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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破更一字第9號
聲 請 人 陳佑仲律師(即長志淀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
     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終止破產人長志淀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長志淀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事件程序應予終止。 理 由
一、按破產宣告後,如破產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 債務時,法院因破產管理人之聲請,應以裁定宣告破產終止 ,破產法第148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99年度破更一字第9號裁定長志淀洋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破產,並於民國100年7月12日選任聲請人為破產 管理人。惟據聲請人陳報破產人長志淀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破產財團已無財產,此有破產管理人99年9月20日聲請狀在 卷足按,核與本院依破產宣告裁定所載存有債權所在分別函 查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神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先創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等均回稱破產人對之已無存款或應收帳款存在等情相符,此 有各該銀行回函及神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先創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聲明書附卷可參;且破產人長志淀洋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另有清算程序進行,清算人業已清償債務並為 剩餘財產之分配,亦經本院調閱98年度審司力字第222號呈 報清算人卷宗查核無訛。是本件破產財團已無資產,無從清 償將來發生之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甚明。準此,聲請人主張 長志淀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事件已無進行破產程序之 實益,請求裁定終止破產,即無不合。爰依上開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三、依破產法第148條、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訓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俐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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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志淀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神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先創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