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簡上字第6號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即原審原告 凱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杰訴訟代理人 蕭美玲律師 李漢鑫律師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即原審被告 大三元餐廳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邱靜惠訴訟代理人 鄭 穎律師 黃雅俞律師被 上訴人即原審被告 鎧藝室內設計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羅郁婷 法 官 黃呈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傅美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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