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9年度,389號
TPDV,99,建,389,2011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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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389號
原   告 奎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日芳
訴訟代理人 謝穎青律師
      魏啓翔律師
被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貴明
訴訟代理人 王聖舜律師
      林峻立律師
      趙相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八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秀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余富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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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奎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