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執消債清字第16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許秋月相 對 人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代 理 人 邱薈珍 賴良茜 許方如 黃家洋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代 理 人 李欣潔 楊子儀 蘇志成相 對 人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代 理 人 蘇淑萍相 對 人即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代 理 人 柯正崑 周賢易 周緯欣 呂三元相 對 人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代 理 人 莊政文 蘇義欽 陳勇全 郭鳳儀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代 理 人 廖克修相 對 人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智光代 理 人 林郁芬 施舜智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代 理 人 劉育麒相 對 人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代 理 人 葉漢中 林志淵 陳郁銘相 對 人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代 理 人 陳建富 范愛華 蕭雅茹 謝妁恩相 對 人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代 理 人 王仲平相 對 人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代 理 人 施佐樺 蘇訓儀 林新峰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代 理 人 鍾世維 柯仲宜 邱漢欽相 對 人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代 理 人 許紜蓁 陳慕勤 王光民 張簡旭文相 對 人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代 理 人 黃文明複 代理人 巫明達相 對 人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代 理 人 林玉惠 蔡尚志 楊榮元 王巧倫 洪瑞霞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 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該分配表並經本院於民國100年9 月2日予以公告在案,茲已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本院公告 、台北市文山區公所函及發款通知函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 誤,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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