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1536號
TPDV,98,訴,1536,2011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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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536號
原   告 景美金棧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姚敏華
追加原 告 劉竹英
      黃大元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胡志彬律師
被   告 陳忠和
訴訟代理人 許雅婷律師
      鄧盛琦律師
      朱瑞陽律師
被   告 高陳文子
訴訟代理人 黃秀蘭律師
複代理人  陳超凡律師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月十三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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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