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0年度,815號
TPDV,100,重訴,815,2011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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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訴字第815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詹佩珺
被   告  昶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坤永
被   告  李美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佰玖拾玖萬貳仟貳佰零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參佰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依兩造簽訂之授信及交易總約定 書第48條約定,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合意以原告總行所在 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依前開 規定,本院自應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昶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昶漢公司 )於民國99年7月8日邀同被告黃坤永李美香為連帶保證人 ,向原告申請借款授信額度為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並 借款1000萬元,分別為⑴200萬元,借款期限自100年4月8日 起至100年7月8日止,每月8日付息、⑵80萬元,借款期限自 100年4月11日起至100年7月11日止,每月11日付息、⑶135 萬元,借款期限自100年4月14日起至100年7月14日止,每月 14日付息、⑷350萬7000元,借款期限自100年4月20日起至 100年7月20日止,每月20日付息、⑸234萬3000元,借款期 限自100年4月27日起至100年7月27日止,每月27日付息,上 述借款利息均按原告公告之3-4個月定存機動利率加碼3.33 %(被告逾期之100年6月及100年7月,依原告公告之3-4個 月定存機動利率為0.87%、0.94%,借款利率即分別為4.2 %、4.27%),屆期本金均1次還清,並約定如未按期償還



或繳納利息時,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詎被告 昶漢公司分別就⑴200萬元部分自100年7月19日起、⑵80萬 元其中64萬元部分自100年6月11日起、其中16萬元部分自 100 年7月11日起、⑶135萬元部分自100年6月14日、⑷350 萬7000元部分自100年6月20日起、⑸234萬3000元部分自100 年6月27日起,即未再依約繳付本息,依授信及交易總約定 書第12條第1項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899萬22 0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應立即清償,而被告黃坤 永、李美香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 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 聲明:除供擔保金額外,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 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 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 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 ,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連帶保證,係指保證人與主 債務人就債務之履行,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 言,是連帶保證債務之債權人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 給付之請求(最高法院45年臺上字第1426號判例、77年度臺 上字第1772號判決參照)。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 據其提出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暨總約定書、撥款申請書、放 款往來明細查詢、歷史利率查詢等件為證,核屬相符,而被 告等均已於相當期日受合法通知,卻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復未提出書狀作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 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昶漢 公司、黃坤永李美香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假執行之宣告: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 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予宣告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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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昶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