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交管理基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3623號
TPDV,100,訴,3623,20110905,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623號
原 告 喜福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明新
一、原告因請求移交管理基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寶真建設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寶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捌萬貳仟伍佰元,應
繳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叁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捌佰玖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謝盈敏

1/1頁


參考資料
寶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