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3291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訴訟代理人 高永杰
被 告 棣一庫媒体行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鄭芳任
人
被 告 陳佩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21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叁拾伍萬貳仟肆佰肆拾玖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陸拾肆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依兩造所訂授信約定書第13條約定,合意由本院為第一 審管轄法院,故本院有管轄權。又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主債務人即被告棣一庫媒体行銷有限公司( 下稱棣一庫媒体公司)於民國98年11月12日邀同被告鄭芳任 及陳佩莉為連帶保證人,簽立借據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 )4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8年11月13日起至101年11月13 日止,利息按原告當時之基準利率(採按月調整)加年利率 2.8%計付,嗣後隨原告基準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 ,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並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 以每月13日為攤還日,按月攤還本息;倘不依約清償本金或 利息時,無須由原告事先通知或催告,即喪失期限利益,其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且其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10%,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 約金。惟被告棣一庫媒体公司於99年3月12日受票據交換所 公告為支票存款拒絕往來戶,造成資金週轉困難,被告棣一 庫公司、鄭芳任及陳佩莉遂於99年3月30日再與原告簽訂契 據條款變更契約,將借款期間變更為自98年11月13日起至10 5年11月13日止(含寬限期自99年3月13日至100年3月13日) 。詎被告棣一庫媒体公司僅攤還本息至99年11月15日止,其 後即未依約清償,依授信契約書第15條及第16條第一項約定 ,其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尚有本金135萬2,449元及自100
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26%計算之利息,暨自 100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 金未受償,而被告鄭芳任及陳佩莉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 ,亦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 係起訴請求,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契據條款變更 契約、授信約定書三份、被告欠款電腦查詢資料、臺灣地區 各金融業支票存款拒絕往來戶公告資料與原告存款放款客戶 有關清冊、催告函暨回執五份、原告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等 件為證,其主張核與上開證物相符,故原告主張之事實,自 堪信為真實。
㈡、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 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所謂 連帶保證,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就債務之履行,對於債權 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是連帶保證債務之債權人得 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再按遲延之債務, 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 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而約定較低者 ,亦為法之所許;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 支付違約金,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查本件被告棣一庫媒体公司向原告之借款未依約清償, 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而被告鄭芳任及陳佩莉為上 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保證之債務,均已如前述, 揆諸前開說明及規定,被告等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 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 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與違約金,均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叁、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法 官 楊晉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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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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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原貸金額 │ 滯欠金額 │ 利息計算方式 │違約金計算方式 │
│ │(新台幣)│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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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400萬元 │135萬2,449元│自100年7月16日起│自100年8月16日起至清│
│ │ │ │至清償日止,按年│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 │ │ │息5.26%計算 │以內者,按年息10%計│
│ │ │ │ │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 │ │ │ │,按年息20 %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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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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