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114號原 告 禹甸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夏中興被 告 弘瑞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健發訴訟代理人 陳逢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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