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2390號
TPDV,100,訴,2390,2011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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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2390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純雄
訴訟代理人 黃彣堯
      邵士庭
被   告 劉冰萍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29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伍萬壹仟玖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陸萬肆仟捌佰捌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仟叁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 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 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所訂YOUBE信用貸款 約定書第23條,合意以本院為管轄第一審法院,故本院就 本件清償借款之訴自有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6月30日與訴外人台新國 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簽訂YOUBE予 備金信用貸款約定書,約定以新臺幣(下同)300,000元 為限額,被告得以金融卡提款或轉帳方式循環動用上開額 度內之現金,貸款期間自台新銀行核准日起一年,屆期倘 被告未為反對之意思表示並經台新銀行同意,則以相同內 容及期間繼續一年,其後每年屆期時亦同,以一個月為一 期,按期於每月相當日繳款,利息按年息20%固定計算, 倘逾期未為還款,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自應付還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遲延利息 。嗣被告與台新銀行於94年4月18日簽訂詎被告STORY生活 故事現金卡與YouBe予備金增補約定書,約定將YouBe予備 金轉換為Story生活故事晶片現金卡。詎被告自95年2月28 日起即未再還款,依約其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尚有751, 956元(其中本金364,882元,利息387,074元)及其中364 ,882元部分,自100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



計算之利息已經屆期迄未清償。原告於95年9月26日受讓 台新銀行依上開契約對被告之債權,並已依金融機構合併 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第18條第3項、民法第297條規定於 95年10月31日以公告於太平洋日報方式通知債務人,是 本件債權業已合法移轉,自讓與時原告即取得債權人之地 位,原告概括承受原債權人台新銀行對被告之所有權利。 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 請求被告負擔清償責任,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做任何聲明或 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債權 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公告新聞紙、台新銀行YOUBE 予備 金信用貸款約定書、帳務明細、交易紀錄等件為證。又被 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 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 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第77條 之23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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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