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繼字第783號
聲 請 人 劉家新
劉忠怡
劉忠悅
兼前二人
法定代理人 劉家維
狄懋萍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李該博遺產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非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 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李該博於民國100年4月28日死亡,聲請 人劉家新、劉家維為被繼承人李該博妹妹劉李桂芬之子女, 狄懋萍為劉家維之配偶,劉忠怡、劉忠悅為劉家維與狄懋萍 之子女,有聲請人戶籍謄本、被繼承人李該博除戶戶籍謄本 、親屬系統表在卷可稽。準此,聲請人等五人並非民法第11 38條所列遺產繼承人,並無繼承權可言,是其聲明拋棄,於 法自有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徐麗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