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黃雪花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 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慧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附表:
(一)聲請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有無以書面向最大 債權金融機構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 案?若有,其不成立之原因為何?並請說明聲請人於斯時 所提之債務清償方案內容,及兩者間未能成立債務清償前 置協商之差距各為何?
(二)提出100年度之執行業務所得資料。
(三)聲請人有無領取津貼或其他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 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四)說明國稅局財產資料清單所載投資松園聯合企業有限公司 、生豐鮮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月冠餐坊之股份是否仍為 聲請人所有?如是,應提出所持股之股數、各該股票目前 之市值及各該投資之相關證明文件。若聲請人已出售其所 持有各該公司之股份,則請提出各該出售之相關證明文件 。
(五)聲請人於聲請狀中並未表明有於五年內從事營業活動,惟 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中所載 ,聲請人曾任虹蜜鮮孊行之負責人,是聲請人應說明於聲 請更生前五年內有無從事營業活動、營業地點及平均每月 營業額多少,並請提出最近五年內從事營業活動及營業額 資料及報稅證明(最近五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 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
(六)提出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 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 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 達之日後。
(七)聲請人所陳報受其扶養之人即其父黃高松、母陳風英、子 周鼎雅及周彥霖部分:
⒈聲請人於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中未列有受扶養人之扶養 費用,前開受扶養人是否有受他人扶養?扶養費用之來 源為何?
⒉聲請人有無其他兄弟姊妹?其他兄弟姊妹有無扶養黃高 松及陳風英,並請檢附:
⑴聲請人其他兄弟姊妹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⑵受扶養人黃高松及陳風英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 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 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 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⒊受扶養人周鼎雅及周彥霖於其國稅局財產資料清單所載 投資松園聯合企業有限公司之股份是否仍為其等所有? 如是,應提出所持股之股數、各該股票目前之市值及各 該投資之相關證明文件。若受扶養人周鼎雅及周彥霖已 出售其所持有各該公司之股份,則請提出各該出售之相 關證明文件。並請提出受扶養人周鼎雅及周彥霖於各金 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 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 ,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⒋聲請人之所有受扶養人有無領取津貼或其他補助?若有 ,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以上均請依序提出並加以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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