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0年度,141號
TPDV,100,建,141,201109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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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建字第141號
原   告 詮禾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嬌祿
訴訟代理人 蔡銘旭
被   告 信大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木蓮
訴訟代理人 石曉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1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伍佰參拾參萬柒仟捌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而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判決。
二、按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擴張或減 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 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原係請求被告給付新 臺幣(下同)15,337,888元,及自民國99年12月1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於100年7月12日當庭 將利息起算日變更為「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核屬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上開說明,於法即無不合, 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99年2月8日向被告承攬「忠孝礫間接 觸曝氣氧化工程與截流工程」中之機械安裝及配管工程(下 稱系爭工程),約定工程總價22,000,000元,嗣經工程合約 追加2,023,938元、SUS304螺栓追加713,377元及溢流堰版追 加375,506元,共計工程款為25,112,821元。原告業已依工 程進度逐項完成,並經被告驗收無誤,惟被告迄今僅給付9, 774,933元,尚積欠工程款共15,337,888元,經原告屢次催 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為維權益,爰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 ,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二、被告未於最後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曾到庭答辯以:兩 造除簽訂原告提出之證一合約主文(下稱系爭合約)及證二 合約追加變更書外,證三系爭工程A區二大池、B區二大池-



安裝增加明細(合約外)、證四統一發票及證五尚未支付款 項明細等文件皆為原告自行製作,被告未收到證四統一發票 ,亦未拿原告開立之發票報稅,且依系爭合約第4條第2項約 定,在材料設備進場安裝完成,經被告驗收合格後,給付合 約總價70%工程款,但原告尚未完成全部的工程,自不能請 求全部工程款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經查,原告主張其於99年2月8日向被告承攬系爭工程,約定 工程總價22,000,000元,嗣以工程合約追加2,023,938元, 被告僅給付9,774,933元等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系 爭合約、合約追加變更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8頁), 堪認屬實。雖被告否認系爭工程尚追加SUS304螺栓713,377 元、溢流堰版375,506元,並辯稱原告尚未完成全部工程云 云,惟證人即被告公司品質查核人員胡詩欽(負責系爭工程 採購發包、工程進度控管、現場品質查核)於本院100年8月 19日言詞辯論時已證述:因為現場施作後的機械安裝,需要 配合土木施作做調整,所以系爭工程有追加變更,證三系爭 工程A區二大池、B區二大池-安裝增加明細上記載的項目均 是系爭工程現場所增加的工項,都已經施作完成,證三追加 工程的合約有經伊簽名,再往上呈送到總經理那邊,證三安 裝增加明細所載之金額應該是與伊經手的追加工程合約上的 金額相符。伊確定證二、證三合約追加所列的工項確實都有 完成。證五尚未支付款項明細上項次4溢流堰板SUS300H×30 00×40PS是不銹鋼的堰板,原告有做好,原告公司開的統一 發票直接交給工地的工程師,因為伊是品質查核人員,所以 統一發票會由伊帶回去給公司的會計小姐,證四上方的統一 發票是由伊經手,但下面那張統一發票因為時間已久,沒有 什麼印象等語(見本院卷第49頁反面至第50頁反面),且原 告已提出證三忠孝礫間接觸曝氣氧化工程與截流工程A區二 大池、B區二大池安裝增加明細、證四統一發票2張、證五尚 未支付款項明細請款單一份(見本院卷第9至11頁)為證, 堪認系爭工程確有原告所指追加工程,並已全部完工,是原 告請求被告給付尚未給付之工程款及追加工程款,即屬有據 。至被告是否將原告所開立之發票向稅捐機關申報進項憑證 ,與原告是否已完成系爭工程無涉,且非原告所得置喙,縱 被告所辯屬實,亦非其拒絕給付工程款之事由。從而,原告 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 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經本院審酌 後,認均與本件之結論無涉,茲不再一一論述,併予敘明。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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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信大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詮禾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禾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