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0年度,791號
TPDV,100,家聲,791,2011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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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聲字第791號
聲 請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代 理 人 譚榮旋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97年度繼字第979、1014號卷內文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吳素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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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