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國字,100年度,35號
TPDV,100,國,35,20110922,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國字第35號
原 告 周安妮
周曾恬恬
上列原告與被告總統府及追加被告行政院、行政院衛生署、內政
部社會司、臺北市政府、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孫麗珠陳芬香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應提出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損害賠償之證明,抑
或原告已經請求賠償,但遭賠償義務機關拒絕,或賠償義務
機關自原告提出請求之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
議之日止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之證明。
二、具體補正說明本件向各被告據以請求之訴訟標的(原告係依
據國家賠償法何條項請求賠償)及其原因事實。
三、具體補正說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諸如請求各被告給付若
干金額或為如何之具體作、不作為等內容),若係請求各被
告為具體作為或不作為時,並請陳報被告為該作為或不作為
所需費金額,並按該金額該算裁判費用,於5日內補繳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慧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