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0年度,533號
TPDV,100,司聲,533,201109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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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533號
聲 請 人 興邦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俐
相 對 人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央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8
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法定代理人劉萬寧」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王央城」。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經查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於裁定前即民國(下同)100年7月12 日已由劉萬寧變更為王央城,有卷附該公司變更登記表可資為 憑。是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心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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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邦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