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0年度,1680號
TPDV,100,司聲,1680,2011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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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1680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代 理 人 劉仲恒
相 對 人 一品巧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鄭文治
相 對 人 莊晴媛
      陳韋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年度存字第八二七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九十九年度甲類第一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合計新臺幣壹拾萬元整,准予返還。
理 由
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 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 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 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 遵本院100年度全字第1425號民事裁定,而提供如主文所示之 提存物為擔保,並以如主文所示之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 因相對人已同意聲請人領回上開提存物,爰聲請返還本件擔保 金等語。
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印鑑證 明等件附卷可參,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擔保提存事件卷宗 ,核無不合,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心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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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一品巧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