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0年度,9697號
TPDV,100,司票,9697,2011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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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9697號
聲 請 人 陳竹筠

新北市○○區○○街192號4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欒國華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票原本。
二、請釋明系爭本票有無為現實提示?提示日為何日?(付款之
提示,係票據之執票人向付款人現實提出票據,請求付款之
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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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