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9697號聲 請 人 陳竹筠 新北市○○區○○街192號4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欒國華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本票原本。二、請釋明系爭本票有無為現實提示?提示日為何日?(付款之 提示,係票據之執票人向付款人現實提出票據,請求付款之 謂。)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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