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6683號
聲 請 人 吳美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佶翰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 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吳佶翰發本票裁定,本院於民 國100 年8 月2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提出 拒絕證書,該裁定於100年9月19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 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 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