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10116號聲 請 人 吳珈慧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光榮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釋明正確之發票日(附表內容與本票不符)。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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