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0年度,10116號
TPDV,100,司票,10116,2011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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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10116號
聲 請 人 吳珈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光榮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發票日(附表內容與本票不符)。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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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