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全聲字第359號
聲 請 人 捷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育禎
聲 請 人 冠志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雷文德
相 對 人 施燕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
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 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 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請求之強制執 行,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全字第721號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 ,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 方法院函附卷可稽,則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准 許。若相對人即債權人實已起訴在案,則另狀向本院陳報並自 行通知聲請人即可,併此敘明。爰裁定如主文。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心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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