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0年度,2419號
TPDV,100,司催,2419,2011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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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2419號
聲 請 人 元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之2
法定代理人 江新財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中興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請提出正確股票掛失通
知書(函)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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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興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