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2419號聲 請 人 元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之2法定代理人 江新財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一、中興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請提出正確股票掛失通 知書(函)正本。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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