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1860號
TPDV,100,司促,21860,2011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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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18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0樓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李亭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之光娛樂軟體股份有限公司胡漢錫、陳
麗美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具體明確之利息計算方式(利率須特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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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之光娛樂軟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