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1860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0樓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代 理 人 李亭如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之光娛樂軟體股份有限公司、胡漢錫、陳麗美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釋明具體明確之利息計算方式(利率須特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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