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1849號
TPDV,100,司促,21849,2011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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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18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周德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呈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 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一
百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八
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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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呈廷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