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1778號
TPDV,100,司促,21778,2011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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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17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趙麗秋利昌米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彭浩然聯升雜糧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伍萬貳仟捌佰壹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起算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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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起算日 │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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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146,930元 │100年9月8日 │AY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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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171,040元 │100年9月13日│AY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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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140,125元 │100年9月15日│AY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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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281,750元 │100年9月16日│AY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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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168,360元 │100年9月20日│AY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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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144,610元 │100年8月27日│AU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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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