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17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嘉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嬴兆企業有限公司、賴聰賢間聲請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系爭本票影本之發票人為「嬴」兆企
業有限公司,並非聲請狀所載之「贏」兆企業有限公司)
二、嬴兆企業有限公司已廢止,且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
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
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
項登記卡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
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
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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