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17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嘉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環營造有限公司、贏兆企業有限公司、賴
聰賢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名稱(「贏兆企業有限公司」或「嬴兆
企業有限公司」?)。
二、查相對人中環營造有限公司、嬴兆企業有限公司已廢止,請
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
,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
均勿省略)。
三、若該公司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
(會)另有決議外,並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
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
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
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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