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1693號
TPDV,100,司促,21693,2011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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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16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號2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湯智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肆仟肆佰肆拾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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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