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1632號
TPDV,100,司促,21632,2011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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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16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江宏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丁國祥
吳泰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叁仟伍佰捌拾叁元,
及自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
.二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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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